黎平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要:黎财采罚决字〔2015〕1号
被处罚当事人:贵州东南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时宇;地 址: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源大道北侧食品药品产业园)
黎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贵州腾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黎平县公立医疗机构及乡村一体化卫生室药品与医用耗材配送商遴选项目(项目编号:GZTD-2015GK-19),于2015年07月06日14:30时在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进行公开遴选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出你公司为A包(该项目遴选两家供应商)的中标供应商。该项目中标公告公示的法定期结束后,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4日向你公司发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通知,但你公司拒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无故不签订供货合同,直至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严肃性,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公司投标保证金壹拾万元(100000.00元)缴入国库,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派人前来本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从2015年11月18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黎平县的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黎平县人民政府或黔东南州财政局书面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黎平县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